结论:处罚一般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
解析:
犯罪分子有两次立功行为的,是否能够免于刑事处罚,需要根据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和所犯罪行和刑罚程度具体确定:
1、如果两个立功都是一般立功的,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2、两个立功中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一、立功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立功的类型:
(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
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的行为未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数额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此外,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二)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1)提供的线索必须清晰;
(2)提供的线索客观上有助于侦破其他刑事案件;
(3)提供线索的行为与案件得以侦破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等。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下列情形: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信息的。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三、下列几种情形不属于立功:
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
2、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
3、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