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立案追诉标准(二)》时,考虑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出于打击涉众犯罪要“打早、打小”的实践需要,同时兼顾类罪平衡,避免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等因素,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主要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上进行了量化。从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和侦办案件的情况来看,按照“五级三阶”制发展的传销组织中,发展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时,该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明显呈现。同时,能够形成一定组织形态的传销组织,其发展人数大多在三十人以上。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为了强化立案追诉标准可操作性,从传销活动人数和层级的角度作出界定,明确刑事打击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传销活动是达到何种规模的传销活动,不能将其理解为是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的要求,否则既不符合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犯的规定,也不利于执法办案中侦查取证、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统一认识、避免歧义,《意见》进一步明确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