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驾车等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既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又没有要求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这就表明,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行为犯,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則是《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标准。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人员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否则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赔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