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可以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情况有: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未遂犯。
5、从犯。
6、有自首情节的。
7、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8、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9、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量刑幅度。
10、有退赃、退赔的情节的。
1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12、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13、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1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