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商标注册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专有使用权
解析:
商标注册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专有使用权。
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家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权利。
第二,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注册商标。
处分权,具体包括:
一是转让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是投资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三是质押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质押商标,并设定权利质押来保证自己或第三方的债务。
四是抛弃商标权。
第四,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财产继承顺序继承。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