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非法获取信息后主要有三种处理结果:一是自己存留;二是转卖给他人;三是自行使用。第
一,对于自己存有的情形,行为的危害性较小,量刑时可以比照其他情况适当从轻。第
二,对于转卖给他人的,如果他人将信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对此是明知的,则可能构成共犯。第
三,被告人不知他人欲将信息用于犯罪活动,但间接地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应当认为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危害性较大,并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第
四,如果被告人利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对其数罪并罚。第
五,若被告人利用获得的信息实施了犯罪以外的其他行为,应当将其使用后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获取并出卖的信息可能会让信息所有者获得有用的信息或者合适的工作机会,社会危害不大。公诉人则指出,此种行为更大程度上是对信息所有者造成了骚扰。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