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租民房符合下列规定,即使租给传销人员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 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 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 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 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 全隐照,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