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已不再按是否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