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 履行债务 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 届满没有 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 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签字根据不同情况来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