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离婚协议不可以放弃探视权。
解析:
离婚协议不可以放弃探视权。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
一般情况下,探视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或母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所以放弃探视权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在协议时,双方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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