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如果有人用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甚至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那这行为可就涉嫌信用卡诈骗了。要是这诈骗活动的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那可就得小心了,因为这已经达到立案的标准了。
另外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恶意透支。简单来说,就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要是这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1万元以上,那也是达到立案的标准了。
恶意透支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那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