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跨省实施抓捕行动通常表明,只要案件情况需要,相应的执法部门官员有权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点搜寻并拘捕任何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
然而,在为了确保跨地区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且合法性,通常情况下,执法部门官员会选择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协作合作。
对于由刑警负责的跨省抓捕案件,毫无疑问这必然涉及刑事领域的问题。
对于那些尚待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我们有必要进行严格的追捕行为,而不论其涉嫌何种类型的刑事罪行。
倘若需要实行跨省抓捕行动,只需向所属办案单位索取介绍信,同时携带办案人员的警察证件以及针对被抓捕对象发出的拘留证或逮捕证,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便可顺利实施跨省抓捕,无需额外的专门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