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防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有机会滥用金融资源,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司在这里建议各位对该类成员实施严格的金融限制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减少贷款发放、遏制融资行为以及适当调低其信用卡额度。
同时,我们也需在操作过程中,及时借助司法查询平台向法院反馈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肩负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重要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我们强烈建议你们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信用等级降级措施,以此来制约他们参与“守信用、重合同”评价评选的机会;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要求,在民生福利、表彰先进以及职位晋升等诸多环节上进行必要限制,甚至取消其应得的政治待遇与荣誉地位,严重时甚至可能做出纪律处分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执行人是担任公职或享有特定荣誉的特殊公民群体,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等,那么他们在享受某些特殊权益如政府采购待遇、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的时候,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既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是为了保证公正公平原则得到最大化运用。
此外,我们还希望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自由权。
比如铁路部门可以拒绝售卖给他们火车票,而航空公司则可以同样拒绝售卖给他们机票。
这些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约束,从根本上限制了他们利用各种渠道进行逃避执行的可能性。
最后,对于涉及到政府采购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我们也希望能够加强审查力度,对任何涉嫌参与该类项目的失信被执行人都要进行严格限制,使其不得参与进相关业务中来。
这样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