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判阶段仍有调整余地。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所确认的罪名以及量刑意见,法官有权作适当的修改或调整。
其次,若案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会保持不变。
须知,任何刑事犯罪都应根据其具体违反的罪名,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严重性、综合性、情节以及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等诸多因素来考量,并以此为基础,参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出公正合适的惩罚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