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是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若低于六万元,而在平常预缴税款过程中原先已经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其次,在上年度若存在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预缴税款时申请相应的扣除,但如果并未进行申报;第三点,由于如因年中就业、退职或某些月份并无收入等等特殊情况,导致减除6万元基本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及商业健康保险等应扣却扣得不够全面;第四种情况则是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在年度中间所适用的预扣率明显大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第五是对于那些并无任何任职受雇单位的人员,却仅仅获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需通过年度汇算来处理各种税前扣除事宜;第六是在预缴税款环节并未申报享有或未足额享受到综合所得税收优惠待遇的,比如残疾人士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情形;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标准还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密不可分,前者共分七档,具体退税标准则将根据适用税率和相关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设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