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中最多可获减刑至约一年半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罪犯若能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禁律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且确实表示出真诚悔罪的态度,亦或有立功表现,都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包括但不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类型的罪犯)。
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减刑时,所确定的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其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