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案件中原告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可采取何种措施呢?通常情况下,如果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诉讼为虚假,便有可能推翻该项判决。
在此,必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此做出了明晰的规定:任何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影响正常法律程序运行或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均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科或者单处罚金;若其行为情节严重,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罚金。
另外,对于犯罪者而言,无论情节轻重,都应当接受法律制裁。
即便是单位实施上述行为,亦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条款予以罚金处罚,同时对关联的主管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需依法追究责任。
若其行为涉及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内容,那么便会构成衍生的其他罪行。
针对此类情况,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视情形定罪,并进行从重处罚。
若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前述行为,应从重处罚;若在同一事件中另外涉嫌其他罪名,应依照处罚较为严苛的规定进行罪名认定,并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