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无法在债务期限届满之时进行清偿时,您将需承担还款之责。
然而,对于担任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来说,您享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借款人的资产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足以支付其拖欠款项之前,您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偿还任何贷款及利息。
然而,如果经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人仍然无力支付相关款项,那么作为保证人,您就必须承担起还款的责任了。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必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您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拥有多少资产,或者他们的资产是否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您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全额偿还所有借款金额。
若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该约定不够清晰明了,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