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谈到如何选择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时,就必须要讲到必须得到出席会议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和拥有投票权的业主中,分别有过半的比例表示认同。
这样才能确保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者,顺利地当选进入新一届的委员会。
至于为什么这么规定?理由简单明了——必须要保证候选人和到访会议的业主都能获得超过半数,才算满足“双过半”的选举规则,如此才有可能选出真正具有权威的业主委员会队伍。
所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候,决不能仅仅满足于获得的赞同票数量刚刚超过半数,而是要确保正好达到或者超过这个限额,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物业管理工作不被误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