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需补写借条,其落款日期须填写借条的实际书写日期。
然而,假如借贷双方达成共识,决定重拟新版借据的话,这样的操作对于债权人与借款人两方都是较为有利的选择。
借条的主要内容则应包含以下几点:
1.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全名;
2.明确载入借款金额,涵盖大写的阿拉伯数字和小写的常规数字两种形式;
3.精准记录借款的时间期限,囊括具体到年份和月份的借款起止年月日以及明确表达的借款期限;
4.明确标注还款的具体日期为同年份某月某日;
5.详细列明借款的利息部分,其中包括明确的年度利率或月份利率以及最终应支付的借款总利息(包括大写和小写的所有金额)等相关约定;
6.明确列出借款本金与利息归还的年月日时间以及付款形式;
7.借款人为确保自身权益,应该亲笔签名、按指模或者亲手写下文字签署;
8.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且注明担保期限以及承担的法律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借条理应由债务人亲自撰写,在书写借条过程中,务必依照法规所规定的格式进行处理。
倘若在书写过程中未予以提及落款时间,但借条内容阐述清晰,那么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仍然能够得到切实保护,故而即使借条未注明落款日期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