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严重饥饿时食用中国国宝大熊猫,可以被视为紧急避险的一种表现形式。
紧急避险所阐述的乃是在面临不可避免,无法避免之危险情境中,为保护更大、更为重要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对相对较弱、次要之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生命权作为人类所拥有的最高尚权益和最根本权利,甚至在极端危及生命的情况下,牺牲其他动物的生命以挽救个人生命,也实属遵循着“损小护大”这一重要法律原则。
因此,即使在极度饥饿状况下,为了捍卫自身宝贵的生命而选择食用大熊猫,也是一种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因而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