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将被调查人员留置于“监察委”之后,应当依照相关程序移交至检察院处理,并需要向其递交《起诉意见书》。
经过上级领导的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执行此程序。
该过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72条规定。
而检察院则要在此条文中指定的一个月时间内进行最终决定,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15天作为特例。
若遇到满足“速裁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则应能够在10日内给出一个准确的结果,同样允许适当延期至15天。
如果涉及到管辖权变更的情况,那么审查起诉期限就要从新的检察院接到案件的那天开始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