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认为探望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之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此类探望行为。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这一法定权益,但他们无权任意地阻碍、限制或取消这项权利。
然而,若明确证明探望权的行使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对其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话,那么应对该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