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事宜需酌情处理:
1、若债务人为明确偿债义务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作为提供担保方无需担负相应的担保责任。
2、然而如发生债务主体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作为担保人即需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
(1)若是以连带保证之方式对债务负担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径直向保证人提出还款请求。
(2)若仅为一般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尝试通过与债务人沟通寻求还款未果之后,便可转向保证人寻求偿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