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相应组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属于合法范畴以内。
这些小额贷款机构主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企业法人及其他涉及社会组织的投资方发起设立而成,其经营活动并不涉及公众储蓄领域的吸纳,而是专注于从事小额贷款服务的特许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