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针对尚未作出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正在接受审判阶段的嫌疑罪犯。
家属及亲朋好友通常不被允许去探望他们。
然而,在案件审阅过程中,仅有辩护律师有权与其接触并交流,同时,如果获得审议机构的批准,其他辩护代理人员同样可以去看守所会面,以及与其保持通讯联系。
其次,有关已依法宣判且目前正在该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罪犯。
他们的家人或亲属自裁判文书正式生效之后,可申请进行探视活动,但是每月的次数不得超出三次。
再次,律师们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前往浦江市看守所考察现场状况,了解案件细节,申请取保候审,分析判断被告是否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甚至包括有无可能进行无罪辩护等等,以期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于其利益的判决结果,从而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