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公安机关若觉得某些在押人员必须加以逮捕,应该在此类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院提出审核审批申请;
2.针对那些流窜作案者、反复犯案者、结党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向检察院提交审核审批申请的时间可延伸到三十天;
3.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面材料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