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我们所提及的"信用卡黑户",具体说来便是那些在使用以及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照法律规章制度于到期日前完成还款且已经持续重复过两次的用户群体,这些客户们因而面临来自我行的催收压力。
这些用户会被纳入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记载,我们将其称之为“不良信贷纪录”;并被保留长达五年时间。
对于那些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不良信贷交易记录达到两次及以上的用户而言,五年内他们将无法通过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担保以及办理信用卡的相关业务,这其中也包括了房地产抵押贷款等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