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以五十万元或不足该金额作为受让、转让标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物业所有权转让以及股权转移等具体事项)的情况,其相关费用收取比例设定为0.3%;若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得出的总费用不足两百元人民币,仍将按照两百元人民币进行收取。
2、当涉及到两万元或低于这一金额作为标的的其他经济类合同契约时,其相关事项的核算费用收取比例定为1%。
3、针对特定类别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即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此类合同,每份文件需要支付的费用仅需一百元人民币。
4、若是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份文件所需支付的费用则是一百五十元人民币。
5、涉及到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非财产性民事协议,每份文件所需支付费用也仅仅为一百元人民币。
6、针对涉及计划生育并通过协议途径解决者,其相关费用收取的标准设定为一百元人民币/件。
7、对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特定类型的社会事务文书,每件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一百元人民币。
8、凡涉及到资助出国留学的相关协议,每份文件的处理费用应收取二百元人民币。
9、倘若涉及到财产关系方面(例如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的案件文件,每份文件对应的费用收取则是四百元人民币。
10、关于涉及民间借贷及还款事宜的相关协议或合同,每件相应的收费规定为四百元人民币。
11、对于涉及到房屋动迁赔偿安置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案例,每份文件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为四百元人民币。
12、对于涉及到生父与生母共同送养的收养行为,每份收养关系文书对应的费用收取设定为五百元人民币。
13、若仅有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行为,每份收养关系文书对应的费用收取为八百元人民币。
14、至于其他类型的监护人送养的收养行为,每位监护人都需要为每份收养关系文书支付一千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