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临留置的情况下,相对轻微的处罚包括:
警示性的谈话提示:
针对某些尚属轻微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为达到警醒目的,可实施谈话提示。
严肃批评与教育:
对已构成职务违法的公共部门员工,应适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严格责令检查:
对涉及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务人员,有权责令他们展开详细的自我审查。
适度的训诫:
对于涉及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务员,可以实施适当的训诫作为惩罚。
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于涉嫌违法的政府官员,按照严谨法律程序,可以授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的行政纪律处分。
降级、撤职乃至开除:
对于违法情形较为严重的公职人员,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给予相应的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留置者能够积极交代问题自证清白,则可能获得组织宽大处理。
另一方面,若被留置者最终确认无罪,监督机构需尽快解除对其的监控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知晓。
同时,如发现留置措施使用不当,监督管理局也应适当地提前终止。
对于被留置者所在的公务机构,在廉政建设及执行职责任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监督局有权提出针对性的监督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