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虚拟产品不支持退款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尚无明确法律限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尚未存在任何一款明确的法规以支持“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观点。
相对应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虚拟产品同样应该享有退款权利,如同其他类似商品所享有的权利一样。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仅对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作出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然而若是商家已经在合理范围内,提前通知消费者购买此种商品后不予退款,那么只要消费者与商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消费者在此后便不能再以无理由为由申请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