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行为的法律量刑规范明确指出:
(1)若构成严重程度的走私文物罪行,将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罚款;
(2)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面临没收全部财产;
(3)对于情节轻微的罪犯,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针对走私行为的判定标准共有四类:
1.变相走私:未经过海关批准及未缴纳应缴税费,擅自在内销活动中使用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以及设备等货物。
2.间接走私: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中购买或购入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或其他走私进口的商品、物品,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在此情形下,第二次购买者将可能构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
3.推定走私:违法在陆地或水域范围内运输、贩卖内陆海、领海、界河、界湖区域内的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有限额进口的货物、物品,且交易金额超过规定上限,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合法证明文件。
4.伪装成捐献的走私手段。此类情况通常是通过伪装成捐献的名义为进口货物、物品创造条件,或在没有得到海关许可及未履行关税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其他特殊import的货物和物品进行销售,以此获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