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适用简明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法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且不得予以延期。
在这三个月的时间中,如果未能够彻底审结案件,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解决,将会暂停当前的简易程序,并转向更为严谨和规范的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而对于第二审级别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正常的审理期限通常也是设定为三个月。
在具体处理上,人民法院会将所有第二审级别的民事案件都应用到普遍的普通程序之中。
对于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来说,其审限被确立为三个月,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需要进一步延长,必须经由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才能执行;
至于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其审限则被设定为三十天,同样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延期现象。
另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案件的审限应当根据实际采用的审理程序来加以确定,例如,如果用的是一审程序再次审理,那么其审限就还是被认定为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反之亦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