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先,国家公职人员向受贿人提出来资源捐赠请求。
2.其次,公职人员采取了各种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明确表达或者通过言语或行为暗示来给受贿者造成心理压力。
具体而言,这些压力可能包括公职人员本应履行的职责却未尽责,或是刻意回避履行;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亦或是在受贿者面前频繁强调自身财务困难,需要购买房产等,甚至会不断地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受贿者寻求资金支持等等。
3.最后,尽管受贿者在内心深处并不想提供相关资源,他们对此产生的抵触情绪也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