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曾确立明确约定的仲裁协议,可由相关的当事人共同加以补充;然而,若在补充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不能据此认为原先签订的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务必包含申请仲裁的明确意向、具体的仲裁事宜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等要素。
然而,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所缔结的仲裁协议,或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参与下,或是在受到威胁、恐吓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仲裁协议均为非法及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