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撤销时间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境进行考量。
具体而言:
首先,若失信人处在纳入期的话,待纳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经过大约三个工作日之后便可解除相关记录;
其次,若当事人未处于纳入期限之内,只要满足相应法定条件,也就是可以解除失信记录的。
此外,失信名单一般需要历时一至三年方能彻底消除。
法律明确规定了,若是被执行人无合理之由而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那么他们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期限为两年;
然而,若被执行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或抵制执行,抑或是同时存在多重失信行为者,则可考虑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至三年;
再者,若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或者自愿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便有权决定提前清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