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历了37天的拘役之后,您可能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
首先,您可能会得以释放,其次是面临逮捕,或者最后是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强制方法的改变。
在经过合法的流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必须在37天以后做出是否逮捕申请的下雨决定。
如果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贵方公安机关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您,并及时地告知检察院关于执行的情况。
若涉及到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相关的强制办法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员将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逐级审核,然后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若需要进行逮捕的,在拘留的期间内,依法办理批准逮捕手续即可;
(2)如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却无需进行逮捕的,则应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提交案件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再向该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
(3)当拘留期到期,而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如果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4)如果出现了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中所述的任意一种情况,我们都会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若是需要行政处理,则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将其移交给处理此事的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