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以借款的形式将资金转账至他人名下,但未签署相关借贷凭证,仅持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也可进行法律诉讼途径,此时应基于证据理论及借款人的明确主张,参考同期银行转款明细,以确认转账行为性质为借贷行为。
然而,若同时持有所涉借贷事项的书面借据,则更为理想且有力地证明了借贷债务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