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据不足,是指在进行深度且全面的侦查取证程序之后,并未获取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人证或视听证据等关键证据。换句话说,证据不足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所依赖的用以判断案件真实情况的主要事实依据尚无法构成认定案情所需的充分证据链。证据问题历来都是法庭审理中的核心议题,只有通过准确地判定案件真相,才能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地引用,以便于妥善解决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的各类案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众多证据材料;若认为可能存在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便有权请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尽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具体过程中,若是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环节,则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者自行开展侦查活动。凡涉及到补充侦查的案件,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重新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制。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仍显欠缺,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那么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撤销,指控罪名未能确立的情况,应作出无罪判决。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其他诸多事宜,必要的证据必须具备充分且确凿无误的性质。对于所有案例的处置,都应当重视证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避免轻易采信口供。仅凭被告人的陈述,缺乏其他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便不能断言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受到的各种惩罚;反之,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现有的证据却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应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