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令人他们在法律层面具备如下高高在上的权力,完全展现了他们不凡之处:
首先,他们拥有无可动摇的独占实施权;
其次,转让权,这是一种独家魔术师般的技能,它允许这些拥有专利所有权的人们把宝贵的权益无偿赠送给他人;
第三,许可实施权,这就像一场交易盛宴,凭借实施许可合同的艺术构思,专利权人大手一挥,让他人得以施展自己的专利技术并为之付费;接下来的标记权,就如同独步天下的武林秘籍,让专利权人自主决定是否在其赢得无数喝彩的专利产品或该产品豪华至极的包装上,炫耀地标示出专利标记以及充满神秘的专利号码;紧接着的请求保护权,这种力量让专利权人如虎添翼,当他们认为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了侵犯时,他们有权直接进军法庭或是求助于专利管理部门,以此来捍卫他们的专有殊荣;
最后,放弃权,专利权人随时可以利用这种无与伦比的权利,他们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结束之前,以白纸黑字的声明形式,或是直接选择放弃缴纳高昂的年费,决定放弃他们的专利权;而质押权,更是给专利权人的权益带来了额外的保障,让他们能够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抵押物,去实现更多的财务上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