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改姓名仅限于一次,且原则上不再接受第二次更名请求。具体来说,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公民可以提出姓名变更申请:
一是在同一工作单位(或就读于同一学校)以及近亲之间存在重复姓名的现象;
二是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等原因需要变更名字的情况;
三是名字当中包含难以辨认的生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等;
四是名字的发音或意义容易使他人产生误解、歧视或伤害本人感情的因素;
五是公民选择出家或者僧尼还俗的情况;
六是姓名过于粗俗难听,无法体现个人文化素养的情况。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的公民则无法对其姓名进行变更登记:
一是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
二是目前正处于被收押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阶段的人员;
三是已经审理过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成;
四是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五是尚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