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两名人士发生肢体冲突,其中一方受到抓痕伤害,经由法医鉴定确认其构成较轻的身体损伤;
然而由于另一方的表面并无明显创伤,故认为无需进行同样的法医鉴定。
据明确规定,若欲进行法医鉴定,须达到轻微伤程度方可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将无法进行相应的鉴定工作。
而对于人身伤残鉴定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鉴定人需带着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有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表;
其次,携带来自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与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其诊断报告;
第三步,从负责治疗的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与检查记录;
再者,在对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需带上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说明;
此外,评定时需基于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者已明确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作为基准点,若治疗尚未结束且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则需要在申请表中予以标注;
最后,评定者本人需亲自接受相关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