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中,对于十五日的期限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仅考虑工作日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其所提及的“二日”、“三日”、“五日”和“七日”等时限要求,特指工作日而非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第六十七条为例,其中明确表示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构应与负责收取罚款的部门分离独立运作。
除非按照法律法规第六十八条或第六十九条的特殊规定,可在现场直接收取罚款之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均无权直接收取罚款。
因此,各位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需于十五个自然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利用电子支付系统完成罚款缴纳事宜。
同时,银行亦需接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第八十五条特别强调了,在此处援引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等时限要求,均仅限于工作日,而不涵盖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