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可知,若有自然人失踪超过两年时间,对于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士,有权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布此人成为失踪人员。
相较于宣告失踪来说,宣告死亡的门槛要高得多。
具体来说,如果某个自然人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他们的法定权益人士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他/她为死亡:
首先,是当这个人找不到踪迹达到了四年;
其次,由于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其消失踪影达到二年也算符合标准。
此外,若此人身不见踪影确实是因为此类突发事件所致,而且官方机构的证明显示其生还的可能性极低,那么申请宣告其死亡就无需按照常规的二年时间限制来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