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已被检察机关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倘若因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尚未明确,或者证据方面存在疏漏不够充分,那么公安机关则需在查证清晰事实真相以及补充完相关证据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撰写相应的补充侦察报告书并报送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原先认定的犯罪事实在重大方面发生了改变,以至于应当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话,他们也必须依法撤销此案件或者即使对该案件侦查工作予以终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