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议庭应由三名或以上之审判员共同组建而成,或由审判员以及陪审员共同参与组建成三人以上的团队。
在审理案件的第一阶段,合议庭的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既可以由审判员单独构成,亦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然而,当案件进入第二审法院的流程时,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人数将被严格限制为仅限于审判人员。
此外,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不得出现双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