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驳回诉讼请求裁决,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且合法合规、手续完备,或原告诉求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会作出该裁决。
裁决还运用于三种特殊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合理,但存在改善之处;
另外两种分别为,符合现行立法精神和政策变化的修改或废止;其他需裁定驳回起诉的特殊情况。
撤销判决则分为全盘否定性裁决、部分肯定性裁决以及撤销并要求换发新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三种形式;而对逾期未履行业务的部门,法院可依法做出“责令执行”的裁决;变更判决是对处罚不当的行为做出纠正性的决策;确认判决则是法院通过评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来认定其是否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