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被赋予了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这些处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皆可适用于各种情形。对于在法律、行政法规已对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且地方性法规需进一步细化的案件,其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尺度应在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范围之内。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方式的问题,您应该了解以下几点:
1.如果行政机关旨在当场收取罚款并未出示由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发行的罚款收据给相应的当事人时,那么当事人有权选择拒绝支付这笔罚款。
2.执法人员成功从当事人处罚收到款后,应于收缴款当日起的两天内将罚款悉数交付到行政机关,而对于水上当场收到的罚款,也应于抵岸后的两天内交付至行政机关,由他们负责在两天内将罚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若当事人因经济原因遇到困难需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只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并且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认可,就可以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4.除了依法应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对于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5.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必须全额上交给国库,不允许任何行政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隐蔽手段进行私分。
请注意,财政部门无法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归还罚款、没收来的违法所得或者是返还任何形式的涉及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