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会计法》之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涉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依法必须追求刑事责任。
然而,若仅是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仍可依据本法律法规得到处理,具体包括: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相关机构或企业在处罚金额上执行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措施;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实行三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惩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事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话,不仅会面临上述经济处罚,更需要接受其所在单位或是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依法给予从撤职到开除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至于身为会计人员的个人,则需要承受至少在未来五年里无法从业于该领域的代价。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