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在原居住地或是婚姻注册地向法院提出起诉来寻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话,请严格遵循《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如【协议离婚】中所述,若两方自愿离婚,必须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婚姻注册部门依法正式申请离婚手续。
这一离婚协议中应包含两方真正愿意离婚的意愿表达以及对养育儿女、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表述。
而至于【诉讼离婚】部分,当甲方(通常是较想离婚的那方)有离婚需求时,可先尝试接受有关组织的调解,若未能解决问题,则可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论任何情况都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确实发现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应作无效处理,准许离婚。
此时,可能涉及以下几项条件需要满足:
1.重婚或者与他人有稳定同居关系;
2.实际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待自己的配偶或者孩子进行虐待、遗弃;
3.赌博成瘾、吸食毒品成为固定习惯且难以改正;
4.因为情感不合导致分居达两年时间;
5.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还存在其他因素促使感情彻底破碎。
另外,那些被宣布为失踪者,法院也会认为他们不再具备治理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当另一方递交离婚申请时,通常情况下都会被许可。
假如法院作出判决不予离婚之际,两人依然分居长达一年,那么在此之后,如果其中一方向法院再度提起离婚诉讼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得到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